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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5/6/24 1:49:15 阅读:50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江苏省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及《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环保产业协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等。

第三条 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是协会为服务生态环境管理,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通过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办法,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并以协会名义发布,供市场主体自愿采用的标准。旨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产业技术进步,提升行业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标准化支撑。

第四条 团体标准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生态环境保护产品类标准,包括设备、仪器、材料、药剂、生态环境信息产品、低碳产品、环境友好产品等, 以及相关的检测和试验方法等;

(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与技术类标准,包括生态环境 保护工程与设施工艺、设计、建设的指南、规范和规程等;

(三)生态环境服务类标准,如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运 行、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服务、性能评价、风险评估等;

(四)生态环境保护人才评价类标准;

(五)行业自律、公平竞争与诚信建设类标准;

(六)其他未列明标准。

第五条 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与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

(二)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三)优先支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发展方向、促进技术进步、满足市场需求的项目;

(四)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以科技研究成果、应用经验和测试数据为依据,切实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并与国家、行业标准协调一致;

(六)能够增强技术先进性和通用性;

(七)坚持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原则。

第六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代号构成。团体代号由协会的英文名称缩写SEPIA组成。

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设立标准化工作领导组、标准管理办公室、标准审查组、标准起草工作组。

第八条 标准化工作领导组为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决策机构,按照开放、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组建并履行职责,成员应具有较强的管理和决策能力,由会长领导,相关专家及协会秘书处组成。

第九条 标准化工作领导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标准化的发展规划,对与团体标准化活动相关的政策、制度和标准化文件的发布等进行决策;

(二)对标准制修订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审定标准审查组组成,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标准制修订工作中出现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标准管理办公室作为标准化工作管理协调机构,由协会秘书处组成,负责团体标准制修订各阶段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各项政策和制度;

(二)管理和协调团体标准化工作,处理有关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知识产权管理、争议处置等;

(三)开展与其他标准化机构的联络;

(四)在协会内部不同领域建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并确定其工作范围;

(五)组织团体标准的宣贯、培训、认证、评估等推广工作;

(六)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化、国家标准化以及国内外其他相关机构的标准化活动,并开展合作;

(七)组织开展协会团体标准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一条 标准审查组,由从事与标准内容相关领域的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熟悉标准工作的相关人员等组成,至少5人,且为奇数,根据团体标准项目成立,审查专家不应来自标准起草组成员所在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团体标准立项论证,提交论证结论;

(二)对团体标准初稿审查,提交审查意见;

(三)对团体标准送审稿审查,提交审查意见;

(四)对已发布的团体标准复审,提交复审结论单;

(五)咨询和指导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 标准起草工作组是团体标准的编制机构,由团体标准的立项单位负责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标准工作计划;

(二)相关技术资料的收集、相关产品技术现状的调研、有关技术数据的分析、试验和验证;

(三)负责提供标准立项和审查时必备的验证或补充材料;

(四)起草标准和编制说明并就标准技术内容达成一致;

(五)根据标准审查组对标准在各阶段意见的汇总,对标准和编制说明进行修改完善;

(六)标准发布后承担标准宣贯、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团体标准制修订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订程序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和复审。

第十四条 现行团体标准局部修订时,可省略立项和起草阶段相关工作,审批后发布出版。

第一节  提案和立项

第十五条 团体标准提案提出原则:

(一)具备标准编制能力的独立法人单位均可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协会会员单位优先,项目提出单位需事先对相应标准化对象的国内外标准、相关法规和技术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了解;

(二)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立项;

(三)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立项。

第十六条 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立项申请表(附件一)、标准大纲或初稿、相关标准清单、标准负责人简历,产品和技术类标准还应提供性能检测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用户意见、产品/技术水平评价证明等。

第十七条 对于技术成熟、基础工作扎实、技术文件较完善的标准可优先立项;

第十八条 标准管理办公室对立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后,组建标准审查组,并召开立项论证会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形成团体标准评审表(附件二)。通过论证的项目经标准化工作领导组审定后,在协会官网和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期满无异议的申请由协会正式立项。未通过论证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九条 由协会秘书处提出的与协会工作内容相关的团体标准项目提案,可经标准化工作领导组论证通过后批准立项。

第二节  起草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一经正式立项,标准起草牵头单位负责组织成立标准编制工作组,确定任务分工,编制进度计划,开展调研和实验验证,编写标准初稿及编制说明。标准编制工作组应由3个以上单位组成,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充分吸收各方的共同需求,支持使用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协会也可推荐参与制定单位。起草人员应具备与该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相匹配的技术能力。

第二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主编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实践经验以及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组织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参加过标准编制工作的经历,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标准编写规定,有较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三)签署了团体标准编制专家著作权的声明。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行业标准编写的规范性要求。

第二十三条 标准编制工作组须编写团体标准编制说明(附件三),内容包括项目背景及意义、标准编制原则、标准主要内容说明、主要工作过程、验证情况、相关标准概况、与国际、国外、国内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协调性等、知识产权声明、实施意见。

第二十四条 标准编制工作组完成团体标准初稿后报标准管理办公室形式审查。经形式审查后认为有必要召开初稿审查会议的,应由标准管理办公室召集标准审查组召开初稿审查会议,组织专家对标准初稿进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意见。

第二十五条 标准编制工作组根据初稿审查会议的意见,对标准初稿进行修改和完善,编写形成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后,报标准管理办公室审核。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经标准管理办公室确认后以信函、网络公开的形式向行业各有关单位和专家广泛公开征求意见,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见(附件四)。

第二十七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当说明论据或者理由。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

第二十八条 标准编制工作组应对征求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附件五)形成标准送审稿。

第二十九条 标准编制工作组将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一并提交标准管理办公室提出审查申请。

第三十条 标准化工作领导组在10个工作日内对送审稿进行确认并回复。如有争议,必要时可以重新征求意见。

第四节  审查

第三十一条 标准管理办公室组织标准审查组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查。审查采用会审或函审方式,审查组一般由团体标准所涉及的行业领域专家和标准化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并形成审查结论。审查会由标准化工作领导组主持,标准起草人及其所在单位的专家不得参与表决。

第三十二条 标准编制工作应在审查会前至少5个工作日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有关附件提交审查组,必要时还应包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试验验证等相关材料,提交给参加审查会的单位和人员。

第三十三条 标准审查组对报送资料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是否有助于规范市场、推动创新、促进环保产业发展等方面;

2.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致,有无重大意见分歧;

3.标准的框架结构是否完整、逻辑是否清晰;

4.标准的技术内容是否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

5.文本的编写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三十四条 审查会形成评审意见表(附件六)、会议纪要(附件七),并附参加审查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审查结论包括通过审查、完成修改后通过审查和不通过审查三种。标准审查结果由标准审查组成员投票表决,需四分之三以上的与会成员表决“通过”方为通过审查。完成修改后通过审查,标准编制工作组应妥善处理全部意见。不通过审查的,审查结论应同时提出处理建议,如重新起草、重新征求意见、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审查或终止项目等。

第三十五条 函审时,由标准管理办公室将函审通知,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团体标准函审投票单”(附件八)及其他附件提交给专家。函审专家应不少于5人,专家应在要求时间内填写“团体标准函审投票单”及“团体标准函审结论”(附件九),有效回函中填写须有4/5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十六条 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标准编制工作组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后形成标准送审稿;审查未通过的,由审查组给出重新征求意见、重新审查或终止项目的意见。若经重新审查但仍未通过的项目予以撤销立项。

第五节 批准、发布、存档

第三十七条 标准管理办公室汇总审查意见后,将审查意见反馈给标准编制工作组。

第三十八条 标准编制工作组根据技术审查汇总意见修改团体标准送审稿,形成团体标准报批稿递交标准管理办公室,由标准化工作领导组审批后发布。

第三十九条 团体标准由标准管理办公室进行标准编号, 在协会网站上发布公告,同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www.ttbz.org.cn)上公布。

第四十条 标准管理办公室按档案管理规定的标准,要求主编单位汇总、上报团体标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相关文件和审批资料,最终由协会进行存档保管。

第四十一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由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协会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标准管理办公室负责联系出版出行工作。

第六节  复审

第四十三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根据本行业的发展需要,由标准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四十四条 团体标准复审可采取函审方式或会议方式,一般由参加过该标准编制或复查的单位或个人参加,并填写协会团体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四十五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不改变发布顺序号和年号。当重新出版时,在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XXXX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号改为修订发布的年号;

(三)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并公告。废止的标准顺序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四十六条 复审结果由协会发布公告。

第四章 团体标准实施

第四十七条 实施

(一)协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团体标准的宣贯实施,随时关注其实施效果,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经验;

(二)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反馈,并提出修改意见;

(三)实施条件成熟时,可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也可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

(四)建立实施团体标准奖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对团体标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经费

第四十八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所需的资料费、试验检 测费、调研差旅费、劳务费等相关费用,由参与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单位参考财政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自筹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费用管理,遵循以下规定:

(一)立项牵头单位为协会会员,且入会时间超过一年,不收取服务费;

(二)新入会的会员单位作为立项牵头单位,需按本届理事会剩余年限缴纳相应会费,方可享受会员单位待遇参与团体标准工作;

(三)非会员单位作为立项牵头单位,需缴纳不少于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的服务费,具体金额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由标准管理办公室核定;

(四)所收费用主要用于标准编制、审查、论证、发布及日常管理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接受协会财务监督。

第六章  知识产权

第五十条 本协会制定的团体标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出版发行。版权归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印刷、销售或用于其他商业牟利行为。

第五十一条 为保护协会团体标准知识产权,基于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内容申请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需书面通知协会,征得协会的同意,并在前言、参考文献等地方注明来源于本协会团体标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标准化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

附件1: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表

附件2: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立项评审表

附件3: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编制说明

附件4: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

附件5: 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件6: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评审意见表

附件7: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审查会议纪要

附件8: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函审投票表

附件9: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函审结论

附件10: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团体标准发布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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