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使本会工作能及时得到登记管理机关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及监督,提高本会工作的透明度,根据《苏州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召开成立大会或换届会议;
(二)理事会等执行机构成员发生变化;
(三)举办经济实体;
(四)参与竞拍、投资、承接或实施30万元以上项目;
(五)举办或承办参与人员100人以上或开支30万元以上得展览、研讨会、论坛、讲座和培训班等活动;
(六)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以及民族宗教活动;
(七)开展涉外、涉港澳台项目合作和人员交往,包括:合作开展活动(项目),接收委托、捐赠、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开展其他活动、进行项目活动资金收付,邀请或接收邀请参加相关活动,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等;
(八)突发公共事件、安全事件;
(九)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会拟行上述重大活动,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本会秘书处应将活动的内容、地点、时间;捐赠、赞助者名称、约定的金额、用途及使用方式;拟办经济实体名称及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场所;拟办刊物名称、宗旨及发行范围等,于20日前书面(视内容而定)向登记管理机关请示,征求其意见,邀请其届时派员指导。
第四条 协会建立重大活动风险评估机制,明确专人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重大事项一般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分别书面报告,突发事项及时报告。书面报告应载明组织名称,重大事项发生时间、地点,事项具体内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盖组织印章。
第五条 申请举办重大活动,应当签订《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遵照有关部门规定办理,协会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进行合作,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第六条 协会在重大事项报告的同时,主动进行信息公开,公开本组织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重大活动开展情况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本会开展的重大活动情况应在年度工作总结中有所表述,并向会员予以通报。
第七条活动完毕,本会应将活动结果于30日内口头或书面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八条 本制度自苏州市环保产业协会第四届第六次理事会通过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