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根据《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文件第十一条规定,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苏州市灵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玻璃制品500万件等搬迁扩建项目已于2022年06月19日通过第一阶段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并取得验收组验收合格的意见,现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验收意见予以公示。具体情况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苏州市灵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玻璃制品500万件等搬迁扩建项目(第一阶段);
建设性质: 搬迁扩建;
投资总额:总投资26000万元(本次第一阶段18000万元),环保投资300万元(本次第一阶段200万元),环保投资占比1.15%(本次第一阶段1.11%);
建设内容:购置土地,总占地面积12541.4平方米,新建生产厂房、办公楼及配套其他设施,总建筑面积26868.74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形成年加工生产玻璃制品500万件、注塑产品200万件、金属制品300万件规模(购置土地,实际总占地面积1254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7313.33平方米,建设1栋5层生产楼(局部6层),1栋1层门卫室,已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本次验收范围为苏新环项[2018]115号的批复内容“年加工生产玻璃制品500万件、注塑产品200万件、金属制品300万件建设项目”的第一阶段年加工生产玻璃制品500万件以及生产设备及公辅、环保设施(配套的粉碎工序投入使用)。
建设地点:苏州高新区通安镇真北路407号(真北路南、苏锡路东)
二、项目变更情况
对照《《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涉变动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衔接的通知》(苏环办﹝2021﹞122号)要求,项目未发生重大变动。
三、验收监测情况
苏州市灵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21日-22日委托江苏润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监测。
(1)废水
本次验收项目新增员工,新增生活污水;项目生产废水(切割、磨边、倒角及清洗废水)预处理(沉淀+过滤)部分回用,未回用部分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通过市政管网接入苏州高新白荡水质净化厂集中处理后达标排放。
(2)废气
本次验收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印花废气、烘干废气、调墨废气及粉碎工序粉尘废气。项目印花及调墨工位设集气罩、烘干废气管道收集,废气集中收集后由风机通过管道引入“高效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最后通过1根15m高P1排气筒排放,未捕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粉碎工序粉尘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并经滤筒除尘器除尘后通过1根15mP2高排气筒排放,未捕集的废气无组织排放。
(3)噪声
本次验收项目噪声主要为切割机、磨边机、钢化炉、风机等设备运行时产生的噪声,源强在70~85dB(A)范围内。通过安装基础减震等降噪措施,并利用墙壁、绿化等隔声。
(4)固废
本次验收项目废液压油、废抹布(纸)、废包装容器、废活性炭、废油墨为危险废物,委托苏州全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理;废污泥(玻璃粉)、玻璃边角料、不合格玻璃、废包装材料、废膜、粉尘(塑料)、废靶材等为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委托江苏绿水源固废处置有限公司处理;生活垃圾拟委托苏州高新区通安市政服务有限公司统一清运处理。
(5)总量控制
根据本次验收监测结果计算,项目废气中VOCs(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乙醇排放总量满足环评及批复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6)排污许可
苏州市灵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年加工玻璃制品500万件等搬迁扩建项目已于2020年进行排污登记。(登记编号:91320505788376598B001X,有效期:2020年04月07日至2025年04月06日)。
四、公众查阅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的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20工作日内,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传真、信函等方式向建设单位索取更多相关补充信息。
自主验收公示期:2022年6月22日至7月20日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及主要事项
本次公众参与调查的对象主要是在附近居住的公众。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意见的,可向建设单位提出,并留下姓名、联系方式、联系地址。
六、建设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苏州市灵通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先生
联系方式:13906138893;邮箱:13906138893@13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