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名称及概要
项目名称:陶氏有机硅(张家港)有限公司有机硅树脂深加工项目
建设性质:扩建
建设地点:江苏扬子江国际化学工业园北海路18号陶氏有机硅(张家港)有限公司内
投资总额:总投资9178万元,环保投资16万元,环保投资占比1.7 ‰
建设内容:本项目不新增用地,在现有厂区内已建项目(五期扩建项目“年产1.2万吨有机硅树脂项目”)“7600有机硅树脂生产装置区”预留地区域内扩建有机硅树脂深加工装置,并在此生产装置西面的“7720甲类罐区”预留地新增一个甲类原料储罐和一个甲类产品储罐,项目增加产品有机硅树脂中间体5000吨/年、副产品氯化钠固体145.7吨/年,本项目建成后,全厂高附加值有机硅下游产品批复总产能为48.2万吨/年,另有副产氯化钠固体7145.7吨/年。
(二)建设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陶氏有机硅(张家港)有限公司
联 系 人:廖工
联系方式:0512-58101898
邮 箱:panzer.liao@dow.com
(三)主要污染物及治理措施
废水:本项目全厂采取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本项目工艺废水和填料水洗塔废水送“中和+蒸发”处理系统处理,蒸发冷凝水与碱洗塔废水经厂区生化处理系统处理后,与初期雨水一同并管至陶氏硅氧烷(张家港)有限公司废水收集系统,经进一步预处理后达标纳管至园区胜科水务;生活污水依托陶氏有机硅(张家港)有限公司现有污水排口接管胜科水务,经胜科水务集中处理后,达标尾水最终排入长江,现有污水接管排放口已安装污水自动计量装置、COD、pH在线监测仪。蒸汽冷凝水部分收集用作陶氏硅氧烷公司的锅炉给水,部分作为清下水排入园区雨水管网;循环冷却系统排水作为清下水排入园区雨水管网。清下水排口依托陶氏有机硅(张家港)有限公司现有雨水、清下水排口,未安装 COD、pH 在线监测装置。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项目接管废水中各污染因子均满足胜科水务废水接管标准:pH、COD、二甲苯、石油类接管标准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氨氮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二级标准,悬浮物、总磷接管标准为胜科水务自订标准(250mg/L、2.0mg/L)。清下水排放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Ⅳ类水质标准,即COD≤30mg/L,SS≤60mg/L。
废气:本项目有机硅树脂中间体A工艺废气及设备清洗废气经新增填料水洗塔水洗、废液储罐呼吸废气经现有填料水洗塔水洗后与其他产品工艺废气及设备清洗废气、产品装车废气、原料、产品储罐呼吸废气、工艺添加罐废气一并送至陶氏硅氧烷能量回收系统(ERU)焚烧,焚烧尾气通过陶氏硅氧烷2#(ERU)排气筒达标排放;装桶站装桶废气经过现有“UV+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由现有15m高排气筒(DA014)达标排放;废水蒸发处理系统废气、废水好氧生化处理系统废气经污水站现有“UV+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与经现有“旋风+布袋”除尘装置处理的干燥包装系统废气,一并由现有15m高排气筒(DA010)达标排放;废水厌氧生化处理系统废气经碱洗塔处理后送沼气燃烧器燃烧,由现有15m高排气筒(DA011)达标排放。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项目DA010、DA011排气筒排放口监测的氨气、硫化氢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二甲苯、臭气浓度符合《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异丙醇符合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标准的计算方法》(GB/T13201-91)计算得出的标准;DA014排气筒排放口监测的非甲烷总烃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二甲苯符合《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DA010排气筒排放口监测的粉尘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硅氧烷2#排气筒(焚烧炉)排放口监测的非甲烷总烃、烟尘、氯化氢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SO2、NOx、二噁英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6 特别排放限值,二甲苯符合《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1标准,异丙醇符合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标准的计算方法》(GB/T13201-91)计算得出的标准,焚烧效率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标准;项目厂界无组织废气监控点中二甲苯、臭气浓度符合《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均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限值。
噪声: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新增的反应釜、气提釜、冷混釜、各类泵等设备,所有设备均按照工业设备安装的有关规范安装,采取减振隔声措施,对于高噪声源安装时尽可能的安装在远离厂界的位置。经合理布局、隔声和距离衰减措施后,厂界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中,各厂界昼、夜间噪声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固废:副产品氯化钠固体产品纯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盐》(GB/T 5462-2015)精制工业盐,工业干盐二级标准,本项目副产品氯化钠工业盐委托张家港市盐业有限公司回收,并指定张家港市港威金属熔炼厂进行综合利用,三方已签订“工业再生盐购销三方合同”;危险废物中,废溶剂(S1~S4)、废水蒸发处理系统产生的有机废液(S5)委托光大绿色环保固废处置(张家港)有限公司、南通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无锡添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并签订了处置合同,设备清洗废液(S7)委托光大绿色环保固废处置(张家港)有限公司处置并签订了处置合同,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灯管(S8)委托宜兴市苏南固废处理有限公司处置并签订了处置合同,废活性炭(S9)委托卡尔冈炭素(苏州)有限公司、江苏乾汇和环保再生有限公司处置并签订了处置合同,沾染化学品的抹布、劳保用品(S12)、质检检测废液(S13)、废包装容器(S10)委托光大绿色环保固废处置(张家港)有限公司处置并签订了处置合同,废水生化处理系统产生的生化污泥(S6)委托光大绿色环保固废处置(张家港)有限公司、太仓中蓝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处置并签订了处置合同,不合格工业盐委托南通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处置并签订了处置合同;一般工业固废,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布袋(S11)外售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并签订了处理合同。
(四)公示期限
2022年10月21日~2022年11月17日